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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作者:文保处 查看: 时间:2005-9-9 15:03:34【
 

1、项目名称:拍摄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4、对象及范围: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5、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
⑵文物保护预案,对文物建筑安全、消防等措施。内容包括: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
⑶拍摄计划。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⑷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⑸涉外拍摄及活动出示有关外事手续;
⑹文物使用单位意见;
⑺防火安全计划;
⑻以上文件为A4规格。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11、办理地点、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100007

1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13、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14、网上表格下载:可提供网上表格下载

15、网上办理情况: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http://www.bjww.gov.cn

16、监督电话:640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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