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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
 
 
查看: 时间:2008-3-26 11:34:59【
 

    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代为受理

    1、原程序: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调整为: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级别、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
    ⑵重建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一式六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等重建依据;
    ⑶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⑷文物保护专家评审意见;
    ⑸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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