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代为受理
1、原程序: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调整为: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应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相应的文物安全保护措施; ⑵房产证明; ⑶涉及出租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