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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查看: 时间:2008-3-26 11:36:12【
 

    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代为受理

    1、原程序: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调整为: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办理条件:
    ⑴申请函,应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相应的文物安全保护措施;
    ⑵房产证明;
    ⑶涉及出租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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